信网9月22日讯 夫妻双方离婚后,男方非常后悔,想要跟女方复婚,并向女方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转账。双方在同居期间,女方购买一套房屋(首付款)和车位登记名下。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再次分居。男方主张女方所购买房屋及车位均系自己出资,并有大额银行转账为证,要求女方返还钱财并分割不动产增值部分。该男子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9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关于共同财产认定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曾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份,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女儿由赵某抚养。2016年10月份,被告赵某在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购买住房一套,支付首付款11万余元,向银行按揭贷款43万元。2018年5月份,被告赵某在该小区购买车位一个,支付车位款7万余元,上述房屋及车位均登记在女方赵某名下。
另查明,在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27日期间,原告李某共向被告赵某转款28万余元。
原告李某辩称,该小区房屋和车位虽登记在被告赵某名下,但属于共同出资,其每月偿还房屋贷款至2021年3月。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双方有复婚计划。2019年10月,其与被告赵某因发生争执,并于2021年至2022年4月分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购房款、车位款、房贷款及其它支付款项合计38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并分割不动产增值部分等。
被告赵某辩称,双方无复婚计划。上述款项用于双方子女的教育和原告李某使用被告车辆的费用,被告赵某认可双方婚后还存在联系,原告李某也会偶尔到被告赵某处居住。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16.8万余元;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和车位是否属于共有财产?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关款项?
关于涉案房屋和车位是否属于原被告共有财产的认定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状态。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车位亦是被告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且当时原被告双方已离婚。原告虽提供了证据,证明离婚后其向被告支付多笔大额款项,并不能证明被告与原告有共有房屋和车位的意思表示,故对原告李某要求分割不动产增值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款项的认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离婚,但仍存在同居关系。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是以与被告复婚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付款,应认定为具有彩礼性质。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复婚,也不认可涉案房屋和车位与原告共有,原告给被告打款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相应的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还带着女儿共同生活,亦会有部分生活、教育等支出,且原告曾使用过被告车辆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支出款项的60%,即16.8万余元(28万余元×60%)。
一审判决后,被告赵某提起上诉。二审立案后,赵某又撤回了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曾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离婚后,原告李某一直想与被告赵某复婚,其性质应定性为与被告赵某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婚前给付被告赵某的财产数额较大(原告辩称给付被告38万余元,经查证为28万余元),对于如此大额的金钱财物,应当认为具有彩礼的性质。在法律上,彩礼是一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被告不同意复婚,原告缔约婚姻目的不能达成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信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