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职责
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以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为主题的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向《法治日报》记者透露,自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5周年以来(至今年6月30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近34.4万件,在全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的占比超过50%。
对确有错误裁判提出抗诉
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辖区内某荒地形成两处大规模垃圾堆放场,截至2017年已存在10余年。
该垃圾堆放场位于松花江两岸堤防之间,占地面积巨大,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也包括部分建筑垃圾;未作防渗漏、防扬散及无害化处理,散发刺鼻气味,影响松花江水质安全和行洪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件线索,遂于2017年3月立案调查。经测绘,两处垃圾堆放场总占地面积为2148.86平方米,垃圾总容量为6051.5立方米。经鉴别,垃圾产生的渗滤液可能对地表水及地下水造成污染,散发的含恶臭气体污染空气。环保专家等建议尽快做无害化处置。
2017年6月,德惠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朝阳乡政府对垃圾堆放处理不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判令朝阳乡政府立即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处理,恢复原有生态环境。朝阳乡政府辩称,垃圾堆放场属松花江河道管理范围,监管主体是水利行政机关,其不应承担监管职责。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垃圾是朝阳乡区域生活垃圾,垃圾堆放场位于松花江国堤内,属松花江河道管理范围。朝阳乡政府只对该事项负有管理职责,不是适格被告,裁定驳回起诉。德惠市检察院提出上诉被驳回。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省高院对本案组织了听证,吉林省高院指定德惠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德惠市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朝阳乡政府对案涉垃圾堆放场进行了清理,但对其履职尽责标准仍存不同认识,德惠市检察院决定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保留第一项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行政判决,确认朝阳乡政府原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处理职责违法。朝阳乡政府未提出上诉。
【指导意义】 正确理解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行政机关认为其不负有相应履职义务,即使对受损公益完成修复或治理的,检察机关仍可诉请判决确认违法。
分层级监督保护矿产资源
山西浑源A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浑源B露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2家煤矿、花岗岩矿、萤石矿等矿企,分别地处恒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恒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恒山国家森林公园及周边。上述矿企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矿产、耕地及林草资源。
A煤业公司矿区在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面积达9305亩。B煤业公司等其他矿企也长期越界开采煤炭资源,违反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多采区开采,存在未经审批占用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受损面积达8.4万余亩,经济损失约9.5亿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7年12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大数据信息平台收集到多条反映浑源县矿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线索,报告最高检后,最高检挂牌督办。山西省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推进三级检察院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初步查实采矿企业底数、生态破坏面积等基本情况;摸清了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受破坏情况并及时固定证据。
2018年9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后,相关检察院也经指定管辖立案。
2018年8月至12月,大同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同级监督原则,分别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应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指定辖区多个县级检察院管辖。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整治涉案矿企违法违规行为。当地政府制定了生态修复整治方案,因地因势治理中。
检察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92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31件;向法院提起公诉30人。
【指导意义】 统分结合,分层级精准监督,推动受损生态全面修复。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上下联动。综合治理,争取支持,协同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职能作用,并与纪检监察、公安等机关有效衔接配合。
对跨省倾倒提出惩罚性赔偿
2018年3月至7月,位于浙江的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损坏,导致大量硫酸钠废液无法正常处理。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甲经请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负责对硫酸钠废液进行处置,A公司为吴某甲报销了两次费用。吴某甲将废液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吴某乙处理。吴某乙雇请李某某,在江西省浮梁县寿安镇两村地块违法倾倒30车共计1124.1吨废液,致使周边土壤和地表水、地下水受到污染,当地3.6公里河道、6.6平方公里流域环境受影响,造成千余名群众饮水、用水困难。经鉴定修复总费用为216.8万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为5.7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吴某甲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时,发现线索。
浮梁县检察院即引导侦查机关和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污染环境的相关证据;同时建议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并对水体委托鉴定。
浮梁县检察院经审查,对吴某甲等6人提起刑事诉讼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吴某甲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
因本案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地均在浮梁县,经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本案指定浮梁县法院管辖。
2020年11月,浮梁县检察院以A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承担污染修复费、环境功能性损失费、应急处置费等共计285.3万元,并向社会赔礼道歉。
浮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应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之规定,A公司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浮梁县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要求A公司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的3倍承担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17.1万元。
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将赔偿款缴纳到位,目前被倾倒点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已经完成。
【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可以要求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