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子拆迁,已外嫁的妹妹有没有份?
房子拆迁,已经外嫁的女儿有没有份?买了小产权,遇到拆迁怎么办……记者从市律师协会获悉,在服务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过程中,岛城多家律师团队深入建设工地,与居民面对面以事释法,用“法”护航城市建设,用“理”调解拆迁矛盾纠纷,用“情”驱动拆迁利益分配,在城市建设中当好“明白人”“贴心人”“公正人”。
外嫁女儿遇拆迁有没有份
在王家村搬迁的服务过程中,律师在审查村民房产材料时发现,村民王某有两儿一女、两套房产,在王某夫妇去世后,他的两个儿子将两处房屋平分,每人一处。女儿小王并未参与两处房产的分配。律师找到王大、王二后,向他们释明,其妹妹小王也有房产的继承权。王大、王二兄弟认为妹妹已经出嫁,按照当地的村俗,女儿没有继承权,更无权享有房子的搬迁利益。律师告诉王家兄弟,若小王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签署书面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通过法律普及和讲解,王家兄弟认识到自己思想认知上的错误,主动联系自己的妹妹,并给妹妹部分搬迁利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兄妹三人签署了析产协议,妹妹配合两个哥哥顺利签署了搬迁补偿协议。
在张村河搬迁项目的析产现场,曲某是家中的独子,其父母、爷爷、奶奶都已去世。律师发现曲某的父亲先于其爷爷去世,曲某还有一个姑姑在世。便向曲某释明,曲某无法独自对房产进行析产,他的姑姑对于其父母的房产有继承权,因此需要其到场。曲某对此有些不理解。面对曲某及围观村民的疑惑,律师们将法定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向曲某及现场村民做普法: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要按照法定继承进行财产继承。由于曲某的父亲先于其爷爷去世,爷爷是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爷爷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随后爷爷去世,姑姑作为爷爷法律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有权继承爷爷已经继承的父亲的遗产。在律师的详细讲解下,曲某最终明白了姑姑享有继承权的原因,经过与姑姑多次协商,其姑姑签订了放弃继承声明。在规避了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之后,法律服务团队最终为曲某出具了析产协议,同时也为村民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律课。
买卖反悔纠纷案例多
城市更新项目中,法律服务团队遇到的类型最多的是房屋的继承和搬迁补偿的分配。在城区旧房买卖反悔纠纷的案例占比很大。十年前,同村的买方王某与卖方李某平时往来密切,李某当时因为家中急需用钱,打算将家里无人居住的老房卖出去。恰好王某家因增添人口也有意在本村买房,双方一拍即合,当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某当场支付房款,李某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付给王某,房屋亦交付王某使用。但一直未催促办理过户手续。
当王某拿着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房款支付的收据及产证原件到签约现场签订补偿协议时,李某突然出现,阻挡王某签约,表示房子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所有。律师一面安抚双方的情绪,一面从法律层面上对李某分析讲解,告知李某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已经缴纳了购房款,并实际占用房屋,是合法的被搬迁人。李某在经过律师的讲解及协调下,配合王某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根据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据此,本村人与外村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亦无法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但是房屋买卖协议的签署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很多买房人亦在被搬迁房屋里生活居住多年,理应享有部分搬迁利益。在处理此类房屋的搬迁时,需要房屋的产证登记人与实际居住人先行进行析产,确认搬迁利益的权属分割,然后双方根据权属分割协议(析产协议)签署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在王家村搬迁的服务过程中,来自北京地区的买方纪某几年前因工作原因向村民曲某全款购买了一处房屋,一直居住至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亦在纪某手里。纪某的儿子在得知搬迁消息时,从北京赶到青岛协助其父亲办理相关搬迁事宜。纪某的儿子认为此种情况自己应得到全部搬迁利益。但村民曲某认为结合青岛地区的司法判例,双方应得到50%的搬迁利益。纪某一家认为存在地方保护,拒不配合签署析产协议。律师多次向纪某及其儿子讲解相关的搬迁政策及法律规定,使纪某一家接受了律师的调解方案,双方签署析产协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观海新闻/青岛晚报/掌上青岛 记者 徐美中 实习生 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