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半年仍未按要求安排员工复查,罚!
近日,莱西市卫生健康局对莱西市一家铸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矽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混砂、造型、打磨等岗位多名劳动者正在作业,陪同检查人员出示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显示孙某某等五名劳动者为复查对象,但未查见复查报告。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于2020年10月组织孙某某等劳动者开展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2020年11月9日取得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显示孙某某等五名劳动者为复查对象,要求在一个月内并脱离噪声岗位48小时后进行复查,但是过了半年时间,该企业依然没有安排这五名劳动者进行复查。而没有安排复查的原因居然是复查当天不能上班,没有工资。
最终,该企业因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劳动者复查,被市卫生健康局给予警告、罚款一万伍千元的行政处罚。
■市卫生健康局提醒
企业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安排劳动者复查,可以准确发现或排除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等,及时发现、及时调离、及时治疗,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未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能作出相应结论,实际等于未完成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可能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用人单位更可能因此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事故隐患的时机而酿成职业病事故。
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链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李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