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 岩 通讯员 孙亚慧)尹某开车时拨打电话注意力不集中而撞倒温某、张某,后温某被驶来的大客车碾轧致死。尹某驾车逃离现场。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19时15分许,在北京市房山区京深线某路口,尹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拨打电话,没注意到由东向西正手拉手并排通过马路的被害人温某、张某等人,致使小型轿车左前部与温某二人身体碰撞后,将温某撞至道路西侧。适逢陈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从对向车道由北向南驶来,又将温某撞出并碾轧,造成温某死亡,张某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20时许,打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司法鉴定,温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双下肢开放性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尹某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手机,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且事发后肇事逃逸,应负主要责任;陈某驾驶机动车夜间会车未改用近光灯,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行人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手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尹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非全部责任,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陈某因负次要责任,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