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聚焦3·15】检察机关重拳出击,打击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业乱象
又到一年“3·15”,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已经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高发领域。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时被不法分子收集倒卖,用作重要商业资源,严重威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着消费者权益。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某天,莱西市的左先生到手机营业厅想要携号转网,却被告知其名下实名制手机卡已满五张,无法办理该业务,需先对名下手机号进行注销。左先生茫然不解,明明自己的手机号是唯一使用号码且已使用十年之久,另外四张手机卡是何时、何人给办理的呢?
左先生仔细回想,2020年秋天的时候,听村里人说通信公司来搞活动,拿身份证帮忙做任务可以领洗衣液、消毒液。当时工作人员说,通信公司有任务,用身份证、手机操作一下,关注个公众号就可以领洗衣液,可能就是这个时候办理的手机卡。左先生赶忙向手机营业厅业务员询问四张手机卡办理时间,果然和预想结果的一样,办理时间完全吻合,左先生一阵后怕,赶忙让业务员将手机卡进行注销。
注销后不久,左先生接到公安机关来电,要其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原来,莱西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通信代理商李某某、王某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实名制手机卡,并将上述手机卡非法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分别谋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4590元、9680元,情节严重。在发现该犯罪事实后,莱西市检察院于2021年2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并通知公安机关及时侦查、固定证据。
最终,莱西市检察院于2021年12月1日对涉案人员李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李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涉案人员王某某于2023年2月15日由莱西市公安局移送莱西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暴露了一定区域范围内通信行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乱象,为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守护公民隐私权、公民合法权益,降低网络、电信犯罪的犯罪率,有效预防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莱西市检察院依法向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莱西市分公司发送检察建议,促使相关单位明晰自身漏洞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该单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同时,在办理该案件时,莱西市检察院发现,该案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已经对李某某、王某某进行刑事追责,但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仍然处于潜在风险中,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且目前仍未彻底消除,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后果,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经过依法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莱西市检察院于2022年4月24日依法就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依法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459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青岛市级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行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正值“3·15”消费者权益日,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遇到需要使用身份信息的情况需格外谨慎,谨防身份信息泄露,不要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切勿贪小便宜而将手机卡、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否则可能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普法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1.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情形,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接受行政处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依法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除承担的民事责任外,依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