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卖骑手撞死人,谁应为此担责?——青岛崂山法院悉心调解化纠纷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互联网+”、平台经济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消费新业态逐渐培育壮大,由此带动即时配送行业规模相应增大。这极大调动了就业者积极性,但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一旦交通事故发生,由于平台用工的特殊性,找谁赔、如何赔成为争议的核心。
A外卖平台骑手罗某送餐过程中将孙某撞伤,后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家属向青岛崂山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A外卖平台公司、B代理公司、C劳动公司、D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崂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外卖网络平台系被告A外卖平台公司经营的外卖订餐网络平台,事故发生地的配送业务由被告B代理公司实际完成。事故发生时,罗某同被告C劳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派遺至被告B代理公司从事外卖派送工作。被告B代理公司为外卖员罗某在D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遺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罗某因工作将孙某撞伤,B 代理公司虽与罗某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但作为接受劳务派遣一方的实际用工单位,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家属要求A外卖平台公司及C劳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其现有证据下,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样,因本案为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纠纷,在D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并案处理的情况下,也无法一并判决。
考虑到本案中孙某的家属已因此次事故承受了巨大痛苦,如因此再行新的诉讼,不仅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可能会增加新的社会矛盾。基于此,主审法官刘思宏以事实为基础,向当事人明理释法,多次通过电话及线上庭审做被告各方的调解工作。在不断努力下,终于促成各方达成协议,B代理公司及D保险公司同意直接赔付当事人涉案款项共计60余万元。
法官寄语:外卖骑手行业处于快速增长期,职业风险高,部分骑手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外卖平台公司对非自营骑手、区域代理公司监督管理不严;外卖平台派单片面讲究效率,缺乏安全保障意识;部分外卖平台公司及代理公司缺乏风险意识,对保险不够重视。这些因素导致骑手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且发生事故后极易发生理赔难的情形。
青岛崂山区人民法院就此对平台公司、代理公司等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外卖平台公司、代理公司在培训、管理、考核环节,对专职、兼职人员采取同一标准,尤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监督。
二、立足“大数据”科学派单,注重效率的同时更要注重保障交通安全,对派送员中的“安全之星”进行适当物质奖励。
三、投保范围可覆盖配送员人身意外、配送车辆财产损失、配送途中致他人或他物损失等赔偿项目。代理公司应为骑手投保其他补充保险,补齐可能发生的保险缺口。
四、建议外卖平台公司建立“等级化”的代理商评价体系,将“交通事故数”“交通事故率”列为区域代理公司业绩考核的负向评价指标;将有无保障配送安全的创新规范、措施及对应规范、措施的落实力度列为配送品牌公司、区域代理公司业绩考核的正向评价指标,最终择优选择代理商。
通讯员:王本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