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地公务员遴选要求全日制学历 专家称
人为设限有违就业公平
记者 陈磊
“遴选条件放宽一点,学历设置成本科以上,不要设置全日制,可以设置学士学位证,让更多的人充分竞争,选拔出品德和能力好的人。”前不久,山东德州一网友在“领导留言板”建议公务员遴选时放宽学历限制。对此,德州相关部门回复:遴选机关不再对学历性质限制为“全日制”。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梳理近期多地发布的公务员遴选公告发现,其中不乏要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表述。但查阅《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以下简称《遴选办法》),其中并无规定只有全日制学历才能报考。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遴选办法》并未规定只有全日制学历才能报考公务员,部分地方对非全日制学历进行限制的做法失之偏颇,应在实际执行中确保国家相关规定真正落实到位。报考人员认为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可以向当地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可依法维权。
多地限制报考
涉嫌就业歧视
收到上述网友留言后,德州市委组织部回复称,将在2022年市直机关公开遴选中,明确报名资格条件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遴选机关不再对学历性质限制“全日制”。此事引起社会对地方公务员报考学历的关注。
实际上,遴选公务员明确要求“全日制”的地方不在少数。如今年4月,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开发布遴选公务员公告,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遴选公务员8人,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之一是,“具有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今年6月22日,浙江省天台县委办公室拟向全县公开选调工作人员3名,在发布的公告中称学历条件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此外,河南省漯河市、甘肃省庆阳市、海南省文昌市等地发布的相关公告中,都明确要求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对此,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认为,就目前我国法律体系而言,就业歧视主要涉及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在公务员遴选中进行学历限定一般不属于歧视。
“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差异并非是学历的不同,仅是学习方式的区别——非全日制学习方式自由度更高。除此之外,两者在教学方式、课程设置、论文要求上基本一致,在招生上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杨保全说,故设置全日制、非全日制的限定不仅有违教育体制改革的初衷,也涉嫌就业歧视。
《遴选办法》规定: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杨保全认为,从上述规定来看,其并未规定只有全日制才能报考遴选考试,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行政机关仅享有法律规范授予的权力,故各地做法失之偏颇。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认为,从行政合规性角度看,在《遴选办法》已经就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部分地方的做法违背了上述规定。
两种教育形式
不应区别对待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也就是说,无论是全日制教育形式,还是非全日制教育形式,都属于我国的国民教育体系,都属于国家承认的学历。
2016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2019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要根据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条件,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在周伟看来,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除了学习方式之外没有区别。在既有《遴选办法》明确规定,又有相关部门政策精神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仍然在遴选公告中限制非全日制学历,说明国家规定还没有落到实处,这些地方对非全日制学历仍然存在偏见。
据周伟观察,在这背后,是一些地方的人才评价机制存在问题,即“唯学历”“唯文凭”的顽瘴痼疾。
清除报考障碍
建立纠错机制
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各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要按照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条件、确定学历层次,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
杨保全认为,遴选作为基层选拔优秀人员的方式,应当更注重德、能、勤、绩、廉等,把政治思想与工作能力考查作为第一考量,优秀的干部不应因非全日制的学习方式成为发展的“绊脚石”。
在他看来,避免以上问题发生的重点,在于消除对非全日制的误解。这既要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同等地位,也要在实际的执行中确保相关规定能真正落实到位,以便社会能快速、充分、信任、接受非全日制学历的含金量。当平等参与遴选的权利遭受到侵犯时,报考者可与遴选单位进行协商、向当地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杨保全建议,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遴选办法》并未限制非全日制参与遴选,目前国家多个部门已经出台了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地方在遴选时更应提高思想站位,服从国家政策规定及精神,严格落实,加强监督。
周伟说,报考者除了向组织部门反映外,还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向纪检监察机关寻求执纪监督的方式,确保地方遴选公告符合国家规定。更长远来看,应该在法律中明确禁止设置各种“限制性条款”,同时还要建立纠错和救济制度,保障报考者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