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举报“红枣生虫” 为何打假失败?法官:恣意打假不可取!
李某举报从超市购买的袋装红枣中发现活虫,要求相关部门查处,超市公开道歉,但结果未如他愿。李某诉至昌平法院,要求撤销昌平区市监局不予立案告知书,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李某称其在某超市购买金丝大红枣一袋,打开后发现内有一只活虫,于是向昌平区市监局举报,认为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情形,要求对超市进行查处并由超市向其公开道歉。
昌平区市监局经调查后认为,涉案商品属于食用农产品,病虫果率达标,并不属于霉变生虫的情形。市监局向原告出具《查处结果告知书》,告知超市销售涉案食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不予立案。
李某不服,将昌平区市监局诉至昌平法院,要求撤销该告知书。
法院查明,涉案红枣外包装标签上有“产品类型:干制红枣;质量等级:三级;执行标准:Q/QLH0001S;食用方法:建议清洗后食用或煲汤、泡茶、泡酒等。”依据相关标准,涉案红枣属于食用农产品。
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食用农产品自然属性独特,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食用农产品的不可食用部分,从而保证食用安全。因此,果蔬类产品少量带泥、带沙、带虫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情形。
同时,原告所购买的涉案红枣并未违反上述国标和企标中“三级大红枣的病虫果率不得超过5%”的规定。
被告单位在收到原告的举报后,对超市进行了现场调查与询问工作,调查程序合法规范,已履行法定职责。
另外,经了解,李某曾系该超市分店员工,近5年来其针对超市共提起相关投诉32起,对超市正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释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相应权利。
法官指出,法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罔顾食品安全的市场乱象采取有力惩戒,但如果并非以正常消费使用为目的,购买商品后故意向商家索赔,甚至采取虚假捏造、知假买假、敲诈恐吓等手段索要天价赔偿,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作为消费者,应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