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国际商事法庭在审理一起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通过向当事人准确释法国际公约,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实质化解纠纷,既坚持了我国恪守国际公约的一贯立场,又有效保护了国际航空运输当事人的权益。
该案中,青岛某公司与某国际货运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2022年青岛某公司委托某国际货运公司从我国境内运往德国几批货物,其中一批货物运抵德国后丢失,双方因货损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青岛某公司起诉要求某国际货运公司赔偿货损3万美元。一审法院排除适用国际公约,依据我国法律判令某国际货运公司赔偿青岛某公司货物损失3万美元。某国际货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适用国际公约有误,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二审过程中,法官结合案件基本事实,确认该起国际航空运输纠纷属于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调整范围,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由承运人按照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以每公斤特别提款权计算赔偿货损。法官考虑到青岛某公司作为小微企业的实际损失及经营需求,为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经过多次开庭调查、电话等耐心细致沟通,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货损赔偿达成和解,双方握手言和并继续合作,一起适用国际公约的疑难复杂涉外商事案件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