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16日讯(通讯员 周珊)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更加关注自身健康问题,然而,部分不法商人却看到了所谓的商机,利用女性病患对HPV病毒感染的求医心理,采用各种欺骗招数“套路”女性消费者,殊不知这样的欺骗行为却将换来高倍的惩罚性赔偿。近日,黄岛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乔某在微信上宣传能代谢和调理HPV病毒,遂进行联系,被告乔某邀请原告刘某到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了解,并告诉原告刘某,其是健康管理中心,证件齐全,其对宫颈癌的预防筛查还有癌变的调理已经坚持做了20年,承诺只要不是二级宫颈癌,在18个月以内都能将HPV病毒代谢出去,原告刘某便购买了一个疗程的某某牌产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被告乔某包括产品及材料、护理费用共计4100元。后原告刘某发现购买的某某牌产品不属于药品,系消字号保健品。原告刘某感觉受骗,要求被告乔某退还费用,但被告乔某拒不退还。原告刘某采用多种途径投诉被告乔某,并查清被告乔某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医疗资质。为此,原告刘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乔某返还已支付的货款等费用并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某退还原告刘某4100元;
二、被告乔某支付原告刘某惩罚性赔偿金123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本案中,被告乔某在微信朋友圈所作宣传和言论误导了原告刘某,致使原告刘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向其购买了相关产品和服务,且被告乔某无营业执照,无相关医疗资质,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原告刘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相关权益,依法应予支持。故判令被告乔某退还原告刘某已支付的商品及服务价款并承担商品及服务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温馨提示
近年来,随着微信朋友圈的迅猛发展,众多商家或经营者在朋友圈宣传、销售产品、服务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特别是涉及医疗、美容服务居多。因此,消费者应理性并谨慎消费,要仔细甄别经营者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所售卖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选择正规的机构进行消费,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