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8日讯(通讯员 安睿)离婚时一方请求支付家务补偿,是否应当支持?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广大女性的法律意识。
案情回顾
王某与宋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小某。2021年4月夫妻二人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22年,王某向即墨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归其抚养,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宋某主张孩子从出生一直由其照顾,双方分居期间王某对孩子不闻不问,故抚养权应归宋某,由王某支付分居期间及离婚后的孩子抚养费。同时,宋某认为王某不关心家庭,自己在怀孕及照顾孩子期间放弃了工作,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故要求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与宋某离婚,王小某由宋某抚养,王某支付分居期间及离婚后的孩子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王某另行给付宋某家务补偿1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愈加重视,而家务劳动通常被认为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而从事的没有报酬、没有交换价值的无偿劳动,故因家庭需要而放弃工作的一方为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付出了更多,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自己的个人利益。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此就有明确规定,但将补偿的条件限定在“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2020年《民法典》对家务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法律给予特别保护,这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进一步支持,肯定了家务劳动、家庭义务付出的价值,贯彻了公平与人权理念。
本案中,宋某因家庭需要放弃个人工作,花费大量的精力抚养子女、照顾老人,承担了较多义务,做出了较大牺牲。因此法院依据《民法典》判决王某给付宋某部分家务补偿,这一点于法有据。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婚生子的年龄、王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进行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