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1月25日讯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也称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在大众观念中,家庭暴力就是指殴打这类的身体暴力,其实,家庭暴力还有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近日,崂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诉讼纠纷,认定经常性谩骂侮辱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并据此判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据悉,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子女教育、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时,被告经常性谩骂、训斥原告,并偶有扇耳光、向原告吐痰等行为,在双方对抗中原告明显处于弱势,争执的结果多为原告屈从于被告意愿。且在原、被告发生家庭矛盾后,原告多次报警和就医,可见被告的行为虽不足以严重伤害原告身体健康,但经常性地谩骂、训斥足以造成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精神紧张、心理产生屈辱和恐惧感,其行为与家庭氛围的和谐及优良家风建设相悖。
最终,在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基础上,崂山法院尊重双方婚姻自由权,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确认按照原告53%、被告47%的份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原告就医检查的结果显示原告存在焦虑且轻度心理问题,认定被告的经常性谩骂行为已侵害到原告的精神,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000元。(信网记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正如法律规定的这样,谩骂这种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经常性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也是受害者,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也会受到很大损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记着,家暴不是“家务事”,暴力披上“家”的外衣仍是暴力。拒绝沉默、用好法律,向家暴勇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