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家虚假打折构成价格欺诈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活动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回顾历年的“双十一”可以发现,“虚假打折”是不少商家的销售噱头,也成为消费者频频吐槽的问题之一,由此引发的纠纷亦不在少数。
如果出现虚假打折等情况,经营者承担什么责任?
滕某“双十一”购物时,在某服装公司于电商平台设立的旗舰店购买了“【超值幸运福袋】男装福袋【款式随机】”,支付949元。结果收货后发现福袋内商品为同期商铺内标价799元的大衣一件(如使用“双十一”各种购物券及优惠券,实际该件大衣购买价格要远低于799元)。滕某诉至法院,要求服装公司退款退货及三倍赔偿共计3796元。服装公司辩称,福袋统一价格999元,商品销售界面标明福袋款式随机,其销售页面醒目标注的“¥2399”字样对应该商品衣物吊牌上载明的价格;大衣售价799元为达到各种优惠标准后的价格,实际价格远高于999元,活动销售福袋内部商品价格均高于2399元,因此没有欺诈故意,也没有欺诈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服装公司在销售涉案福袋页面通过标注远高于涉案商品实际销售价格的方式,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滕某有权要求服装公司退货退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服装公司退还滕某购物款949元、赔偿滕某2847元,滕某将涉案商品退还服装公司。
就价格欺诈行为之认定,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并参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经营者的标价行为进行综合判断。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譬如,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
值得消费者注意的是,有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通过“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标识对实际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的商品进行标注,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判断“原价”的依据是,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王义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