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世卫组织:全球每3名女性就有1名遭遇过暴力
每年的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世卫组织最新数据显示,世界上每三名女性中就有一名在一生中曾遭遇过身体暴力或性暴力,多来自亲密伴侣。
25日,最高法院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召开发布会,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解释了有关家暴的热点、难点问题。
当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
家庭暴力更加隐蔽复杂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 份,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等变化巨大,家庭建设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郑学林表示,当前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家庭成员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模糊,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更加隐蔽、复杂。
案件审判全面侧重当事人安全利益
鼓励法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法院和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共同推进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治理和司法矫正工作。” 郑学林表示。
他表示,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性化审判理念。将案件审判由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婚姻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
同时,还要探索符合家事纠纷特点的矛盾化解方式,鼓励法官积极行使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强化法官的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
如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建立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表示,要推动建立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规范家庭暴力证据认定标准,推动建立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制度,实现家暴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此外,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基层妇联组织对于多次遭受家暴或者曾经报警,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会协助进行伤情鉴定,也会和民政部门联系解决庇护问题。同时,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有障碍,一时难以自己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些典型案例解答“家暴”疑惑
25日的发布会上,最高法还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十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在发生主体上,既有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也有同居、离婚后等非家庭成员的暴力;在行为方式上,既包括殴打等身体暴力,也包括侮辱、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此外,案例还涉及破除“打是亲、骂是爱”的陋习等社会风尚引领和申请人举证标准确定等程序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前女友、前男友能否适用反家暴法?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申请人吴某某(女)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男)200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2018年农历春节过后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场地,限制吴某某的人身自由,抢夺吴某某住所的钥匙、手机,在吴某某住所地张贴污蔑、辱骂、威胁吴某某的材料。
吴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场地所在的派出所报警,杨某某在经警察教育、警告之后仍屡教不改,并且变本加厉骚扰吴某某。吴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实施暴力行为;二、禁止杨某某对吴某某及其家属实施骚扰、跟踪、接触;三、禁止杨某某接近、进入吴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
最高法在典型案例中列出的典型意义中提到,《反家庭暴力法》不仅预防和制止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居关系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一方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人民法院也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离婚后家暴”怎么办?
在一起涉及“离婚后家暴”的案件中,申请人赵某(女)与被申请人叶某系夫妻关系,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叶某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进行语言威胁。
自叶某收到离婚诉讼案件副本后,恐吓威胁形式及内容进一步升级,短信发送频率增加,总量已近万条,内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杀了我誓不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要做就做临安最惨的杀人案”等。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因叶某不配合前往法院,承办人与叶某电话沟通。叶某在电话中承认向赵某发送过大量短信,并提及已购买刀具。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
最高法在案件典型意义中提到,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
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