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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知多少?

2020-07-01 17:40:42 来源: 和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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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程序”知多少?

编者按:本文作者明兵,曾任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社长助理、民主与法制网副总编辑。现任北京市盛法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总裁、中国投资协会国际投资专委会副会长。本文系作者授权和讯发布,仅供参考。

很多人认为法律程序与己无关,也有人认为法律程序非常遥远,或有人因不懂法律程序毁了前程,更有人不识法律程序枉奔一生。

法律程序到底对我们生活,工作,事业有多重要,为什么国家一直在加强依法治国体系建设,同时在不断完善法律程序和健全法律制度,因为我们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

法律程序简单说,是与你的生活息息相关,与你的工作紧密相连,与你的事业终生相伴。假如你不识法律程序,可能会让生活乱作一团,让工作进入局限,让事业陷入艰难。

其实法律程序总体分为三类:我们常见或常遇的是民事审判的法律程序;其次是刑事审判的法律程序;再次是行政审判的法律程序。

今天,主要来给大家分享的是我们常见或常遇的民事审判的法律程序;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但实际运行分为一审、二审、或发回重审(又回到一审),可以再上诉到二审,以及申请再审后(或进入指定再审及提起再审程序),若原被告一方或双方仍然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抗诉检察院必须是同级检察院或上一级检察院,进入抗诉程序后,人民检察院会指定同级或下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同时,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或口头告知。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若对合议庭成员有异议,也可书面提出申请回避制度。

开庭程序需要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法庭笔录才能宣判,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分别处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其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对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来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再审。

申请再审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六个月后若再申请再审,须是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检察院抗诉程序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总之:一般民事案件一审及二审基本属于必经程序,特别复杂案件或原被告双方均认为自己有理、或原被告一方始终认为自己有理的案件,会走向申请再审乃至申请抗诉程序,民事法律程序在申请抗诉被驳回后,在法律途径上视为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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