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科普知识】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编撰工作已经启动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表示,编撰民法典工作已经启动了,这次我们下定决心要把这件事情完成,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这一期,小编就给大家扒一扒与民法、民法典有关的一些常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民法典编纂工作有进一步的理解。
1.民法典是什么?
与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
民法是重要的部门法,一般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民法立法体例看,有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之分。而民法典一般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虽无民法典,但民事单行法的立法一直在进行,1949年以后最早的民事法律应该是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然该法已经被1981年1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即现行婚姻法)取代了。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广泛,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各部门、各行业,应当说是与百姓生活最密切的法律。傅莹说: “编纂民法典是几代立法人的心愿,编纂民法典显示了我们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魄力和决心”。
民法典编纂之后,一定能够更好地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民的根本权利,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民事法律基础。
2.西文里的“民法”
古罗马私法曾被三分为自然法(ius naturale)、万民法(ius gentium)、市民法(ius civile),而“民法”则源于罗马法上的市民法(专属罗马市民适用的法律)。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大帝一项法律规定,全部帝国臣民均得适用市民法,自此,万民法与市民法的界限逐渐烟消。中世纪时,教会法近乎全面控制世人生活。11世纪以后,随着古罗马市民法大全的重见天日,世俗法学家以之抗衡教会法,从而形成二元法律结构。
随着教会法逐渐退出世俗领域以及市民阶级、个人主义观念的兴起,罗马法对欧洲社会的影响再次占据主导地位,ius civile之称谓为许多国家所继受,如法语droit civil、意大利语diritto civile、德语Zivilrecht等。同时,《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莫不以此为名。
需要注意的是,各立法例下,虽同以语词civil(Zivil)指称民法典,但用法略有不同,在民商分离的法德,民法典一般不包括商法规则,奉民商合一的瑞意,则将商法规则一并纳入其中。
3.中文里的“民法”
清光绪三十三年民政部奏请厘定民律称:“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而《尚书孔传》云:“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其中所谓“明居民法”系明晓民众筑土安居之法的意思,与今日所称“民法”相去甚远。
其实,我国现在所称的“民法”一词系清末变法修律时因袭日本的结果。西法东渐中,日本率先接纳西方法律体系,并以汉字组合“民法”二字作为ius civile的对译语词,也有一种说法认为,“民法”一词最早由日本学者津田真道从荷兰语“burgerlyk reget”(市民法)中翻译而来。
4.《法国民法典》(1804年)
《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在法国议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经过多次修订,现仍在法国施行。
1807年,它改称《拿破仑法典》,1816年又改称《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拿破仑法典》,但从1870年以后,在习惯上一直沿用《法国民法典》的名称。
1821年,拿破仑病逝于圣赫勒拿岛前曾说:“我一生四十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件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革命虽然能够修改宪法,却很难改变私人之间的正当行为规则,法国人将其民法典视为“真正的宪法”。
《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欧洲的大部分,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5.《德国民法典》(1900年)
《德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国制定的民法典,施行于1900年1月1日,以后德国宪政体制几经变化,但该法典在帝国时期、魏玛宪法时期、纳粹时期、联邦共和国时期以及1975年以前的民主德国均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全国分四个法域,即普鲁士邦法的适用地域、法国民法适用地域、撤克逊民法适用地域以及普通法适用地域,在全德范围内统一私法是德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此,德意志帝国从1874年开始准备制定民法典,历经长达20余年终于完成民法典立法,1900年1月1日德国民法典施行之日,上述四个法域终于合而为一。
德国民法典在形式方面的一大特色是它的五编的结构。从罗马法的法学阶梯到法国民法典,民法一直被划分为人法和物法。
德国民法典分为5编: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与法国民法典比起来,主编结构的特点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继承编的独立。从民国初年直到现在,中国(包括现在的台湾)的民法一直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今年6月将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表明我国民法典的模式也将遵循《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则编制。
6.《日本民法典》(1898年)
《日本民法典》是世界上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日本于1890年制定了旧民法典,1898年制定新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属于大陆法系,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并且是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渊源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日本民法典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影响。
日本明治维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变法”,而变法就是把西方法制移植到日本,用以取代全部旧有的法制。
明治23年(1890年)3月与10月,日本分两次将经过立法程序的民法公布,定于明治26年(1893年)1月1日施行。这次公布的民法,被称为日本的“旧民法”,但在当时(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已经公布的情况下,旧民法显得落后,虽预定于1893年施行,可是由于发生了法典论争而使这部民法夭折了。
旧民法施行延期后,日本政府着手重新起草民法。明治26年(1893年),设置法典调查会,以伊藤博文为总裁、西园寺公望为副总裁,以穗积陈重、富井政章、梅谦次郎三人为起草委员,另以数十人为委员。
这次起草,在维持日本旧有习俗、特别是家族制度的原则下,特别参照当时的德国民法第一草案进行,于1895年完成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次年这三编在议会通过,于当年4月27日公布。亲属编与继承编于1898年通过公布(同时公布的还有《法例》与《民法施行法》)。
全部民法于1898年7月16日施行。这是日本的“新民法”,又被称为“明治民法”,这部民法一直施行到现在,其中亲属编与继承编在二次大战后经过了重大修改。
7.清末及民国时期民法典编撰情况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对以后的民法立法有一定影响,草案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起草。自1907年正式着手,一方面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1569条。其中,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精神,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月,辛亥革命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中华民国民法》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了文告,废止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国民党《六法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该法典后来仅限于在我国台湾省施行。
8.1949年以来民法典编撰情况
自1949年至2000年前后,我国就已历经了四次民法造典运动第一次(起始于1954年)遭逢”整风”和”反右”;第二次(起始于1962年)遭遇十年”文革” 。这两次都是因为政治运动而致夭折。
第三次(起始于1979年)是较为正式的一次,并形正在成了民法典第五稿,但最终还是“批发”改“零售”,决定搁置民法典,先行制定单行法。原因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摸着石头过河”,制定民法典的条件不成熟。
第四次(起始于1998年)不仅起草了民法典草案,而且还提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2002年12月)。遗憾的是,与前三次一样,民法典制定再次“流产”。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要“编纂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