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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0-05-14 07:54:16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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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中英文对照版《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真听取权利人意见;审查发现涉案商品价值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立案于法无据,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深挖犯罪全链条,有效追捕遗漏同案犯,及时追诉遗漏犯罪单位……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8个案例中,涉商标权的案件最多,达11件,其中7件涉及国外品牌保护。保护力度之大,可见一斑。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说,检察机关坚持内资与外资、国有与民营、大中型与小微企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这些涉及国外品牌保护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检察机关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中国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追捕漏犯追诉遗漏犯罪单位

【典型案例】汪某经营上海拓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期间,指使员工余某订购假冒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黄某某经营的上海惠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黄某某安排其员工分装改包成装印有“Honeywell”“A-C”注册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对外销售,涉案金额100万余元。

接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报案后,上海警方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门执法检查,对汪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立案侦查。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就是否应当逮捕汪某进行了公开听证,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汪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向侦查人员制发了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检察官还向侦查人员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遗漏同案犯余某、黄某某。

2019年5月至7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汪某、黄某某、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惠安公司租赁仓库系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为单位牟取利益的行为,应评价为单位犯罪,遂对遗漏犯罪单位惠安公司及时追加起诉。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汪某、黄某某、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惠安公司罚金2万元。

【以案释法】检察机关坚持将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办案始终,对内资外资企业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一视同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追捕、追诉、提出检察建议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改进办案方式,丰富优化营商环境的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通过审查逮捕公开听证的方式将办案过程予以展示,使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程序参与度得到明显提升,提高了刑事诉讼程序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检察官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通过充分行使各项监督职能,深挖犯罪全链条,有效追捕遗漏同案犯,及时追诉遗漏犯罪单位;同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取得较好法律监督成效。

送达中英文对照义务告知书

【典型案例】邓某某伙同张某建(在逃,另案处理)明知购入、持有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销售给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销售金额380万余元。陈某某、甄某等人从邓某某处购入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后,以双善食品公司名义销售给全国18个省份50余家商户,销售金额72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在邓某某加工点、双善食品公司的仓库内查获一批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价值116万余元。

警方立案侦查后,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启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同步审查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新吴区检察院及时向星巴克公司送达《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帮助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9月,新吴区检察院以双善食品公司及邓某某、陈某某等5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其中追加认定犯罪金额邓某某172万元、双善食品公司400万元。最终,法院判处告双善食品公司罚金320万元,判处5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罚,禁止张某某、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咖啡的经营活动。

【以案释法】新吴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破解跨境取证、固定证据、罪名认定等难题,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精准指控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等保护外国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虽然双善食品公司报关单、虚假授权等文件有一定迷惑性,但检察官通过仔细查验电子数据、复核关键证人、比对供述细节,确定张某某等销售人员具有知假售假的主观故意,并依法予以追诉。结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重点对汇款记录、公司账单等客观证据进行“拉网式”审查,追加认定了犯罪金额。

受理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向星巴克公司送达中英文对照版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真听取权利人意见,并建议其派员出庭参加诉讼,权利人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星巴克公司积极配合出具了该案所涉产品和包装系假冒商品的鉴定证明,推动案件快速办理,使商标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了诉讼质效。

监督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

【典型案例】肖某某(个体工商户)明知洗护用品厂家“金源日化”(另案处理)生产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从该厂以远低于市场价购进假冒“立白”“蓝月亮”“碧浪”“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护用品,拟销售到周边农村地区,后被行政执法机关查获,涉案商品价值16万余元。

河南省兰考县工商局将肖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以涉案物品未作价格鉴定、肖某某外逃为由不予立案。县工商局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收集证据,并就案件定性提出意见。

2019年3月,兰考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督促公安机关继续加快侦查。当年5月,兰考县公安局以肖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8月,检察院对肖某某提起公诉。最终,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以案释法】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的立案监督案件。兰考县检察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始终坚持将监督职责贯穿办案全程,积极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有效避免了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问题。

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线索后,检察机关迅速审查,发现涉案商品价值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立案于法无据,遂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为把监督做到刚性,针对案件进展缓慢情况,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派检察官专人跟进,督促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兰考县检察院走访企业,通过以案普法、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送法进企业,增强企业的法治意识;同时向监管部门制发依法打击农村地区假冒伪劣商品的检察建议,会同监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坚决遏制伪劣商品向城乡接合部、向农村扩散的势头。本报记者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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