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得利用举报敲诈勒索干扰电信监督管理工作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建斌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依法处理用户诉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利用举报敲诈勒索、制造事端或者干扰电信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高效处理。电信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根据举报材料可以判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应进一步调查取证;举报的问题已经有处理定论或者可以判定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存档备查。电信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核实举报事项有关情况,并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
《征求意见稿》要求,电信主管部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根据审核和调查取证情况作出分类处理: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办结处理;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但存在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作出或者可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认定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立案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信主管部门在办结后,应当向实名举报人进行答复,包括认定的基本情况、处理决定及理由等内容,并及时将案卷立卷归档。电信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立案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