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仅获医疗费,法援“导航”维权路
2019年3月30日,迟某入职青岛某机电公司任操作工。同年9月7日,迟某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入院治疗十九天,但机电公司仅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迟某担心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于是在出院后来到西海岸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西海岸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提出如下建议:第一,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持本人劳动合同、工资卡交易明细等相关证据,向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第二,完成工伤认定后,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三,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若机电公司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可向西海岸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迟某按照西海岸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及时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2019年12月25日,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迟某构成工伤。2020年11月23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迟某构成九级伤残。后迟某多次找到机电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迟某于2020年11月8日向西海岸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一援代理仲裁,赔偿款项均获支持
西海岸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及时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当日即指派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夏巍鑫、张翰鑫律师承办此案。夏巍鑫、张翰鑫律师第一时间与迟某取得联系,办理授权手续、详细了解案情、梳理现有证据。在征得迟某同意后,夏巍鑫、张翰鑫律师代其向西海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为帮助迟某尽快获得赔偿款项,夏巍鑫、张翰鑫律师还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尽快开庭,最终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正式开庭。庭审过程中,夏巍鑫、张翰鑫律师针对每项仲裁请求均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加以佐证,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机电公司应支付迟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迟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即4497元×9个月=40473元。
第二,机电公司应支付迟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以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相关规定,迟某应享受6个月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工资26982元(4497元×6个月),现机电公司已经支付21000元,应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982元。
第三,机电公司应支付迟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机电公司应支付迟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527元(6361元×7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332元(6361元×12个月)。
第四,机电公司应支付迟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43号)第十条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故机电公司应支付迟某伙食补助费380元(20元×19天)。同时,因机电公司在迟某住院期间未派人进行护理,应支付迟某护理费1900元(100元×19天)。
第五,机电公司应支付迟某经济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迟某自2019年3月30日起在机电公司工作,但机电公司未给其投缴社会保险,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迟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497元,受伤后机电公司按照每月35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了6个月的工资,现迟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00元,故机电公司应支付迟某经济补偿7000元(3500元×2个月)。
2021年2月7日,西海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328.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524.6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9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护理费19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迟某对于仲裁结果非常满意,满心欢喜地以为机电公司会按期履行仲裁裁决,但等来的却是其在法定期限届满的最后时刻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迟某对于机电公司利用法律程序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非常愤慨,夏巍鑫、张翰鑫律师耐心向迟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
“点援”接力护航,伤后一年终获赔偿
2021年3月18日,迟某再次向西海岸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点援”夏巍鑫、张翰鑫律师。庭审过程中,夏巍鑫、张翰鑫律师再次阐述了仲裁期间的代理观点,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的内容。机电公司再次故技重施,在法定期限届满的最后时刻再次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又于2021年6月24日撤回上诉,本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判决生效后,机电公司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迟某再次求助夏巍鑫、张翰鑫律师,夏巍鑫、张翰鑫律师与机电公司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最终促成双方于2021年7月5日达成了和解,当场拿到了15余万元的赔偿款项。迟某在拿到赔偿款后,特意发微信告知夏巍鑫、张翰鑫律师,对法律援助表示了诚挚的感谢,表示对律师的帮助终身不忘。
法律援助始终在为农民工维权保驾护航,从诉前的免费法律咨询指引,到诉中的律师免费代理,再到履行和和解中的免费法律建议,在农民工维权的整个过程中,处处都有法律援助的身影,法律援助愿为每一位农民工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