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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强制重点排污单位等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2021-06-04 16:42:13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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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共同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实施

将强制重点排污单位等企业依法公开信息

核心阅读

生态环境部将牵头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将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同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郄建荣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由生态环境部于近日正式印发。根据《改革方案》,国家将强制重点排污单位等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注意到,包括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改委等10个部门在《改革方案》中均有任务分担。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改革方案》注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总体设计,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法定义务。按照《改革方案》要求,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面强化企业披露责任

据生态环境部综合司这位负责人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多次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也对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作出部署。

“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在推动环境信息披露的法治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基本建立了覆盖生态环境管理各制度、全流程、全要素的信息披露体系,取得了扎实进展。但是,现有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着责任分散、内容零散、监管不足、信息质量差、信息获取难等问题,对于生态环境治理支撑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这位负责人说,《改革方案》注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总体设计,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法定义务,提高监督管理效能,提升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改革方案》提出,要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改革,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改革方案》明确以依法披露为基础、协同管理为重点、加强监督为手段、技术支撑为保障的制度改革思路和框架。”这位负责人说,《改革方案》以现有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全面强化企业披露责任、落实企业披露义务,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同时,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环境信息披露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这位负责人表示,《改革方案》以制定披露规范、统一披露渠道、明确企业责任为主要抓手,有效解决现有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信息公开时,将聚焦重点主体、重点信息,通过强化部门协作、引导公众监督切实提高依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效能,保障环境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改革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强制五类单位公开信息

《改革方案》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从国家层面确立了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对于哪些单位属于强制公开范畴?根据《改革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将被强制公开环境信息。

《改革方案》指出,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续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同时,企业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

《改革方案》要求,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负责人特别强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时要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

《改革方案》提出,加强信息披露与执法机制一体化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同时,依法健全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改革方案》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改革方案》还要求,市(地)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官方网站或其他信息平台,设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信息披露纳入信用管理

为了推动《改革方案》全面落实,除了生态环境部担当“主角”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国资委、工信部、民政部、中国证监会等10部门均有各自需要承担的任务。

其中,《改革方案》要求,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要共同负责落实企业守法义务。要强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加大对环境信息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中国证监会要负责强化依法监督。”《改革方案》提出,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专门监督。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

在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上,《改革方案》要求,工信部门要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绿色工厂和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带头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等工作中,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披露。

上述负责人说,在落实《改革方案》过程中,生态环境部将牵头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按照《改革方案》规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将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同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改革方案》明确提出,2021年,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2022年,完成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修订。2023年,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评估。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这位负责人指出,《改革方案》强调提升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质量,对环境信息的产生、发布等过程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企业信息披露责任约束。建立行政、信用、社会等多元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切实推动形成多部门、多领域、多主体的监督“组合拳”。生态环境部将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抓好《改革方案》落实,不断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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