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网
  • 原创
  • 青岛
  • 山东
  • 国内
  • 国际
  • 党建
  • 辟谣
  • 公益
  • 经济
  • 房产
  • 教育
  • 健康
  • 信网视频
  • 直播服务
  • VR全景
  • 广告刊例
  • 手机版
立法追踪
搜索
关闭
首页 平安中国 政法新闻 社会与法 普法讲堂 法律问答 律师在线 知名律所 法律文书 青岛政法
首页 > 法律文库 > 立法追踪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三审 知识产权行业未来可期

2020-11-11 13:49:49 来源: 中国新闻网
x 用手机或平板电脑的二维码应用拍下左侧二维码,可以在手机继续阅读。
扫描到手机

原标题:著作权法修改加大侵权惩治 拟增设侵权赔偿数额下限500元

(郭超凯 黄钰钦 梁晓辉)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1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为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草案在此前基础上增加了规定,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定为五百元(人民币,下同)。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责任,其中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有的部门提出,为了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规则并明确对侵权复制品及制造工具进行销毁的措施。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并对草案作修改,增加规定,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定为五百元。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等。为防止以免费表演为名通过收取广告费等方式变相达到营利目的,草案三审稿将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修改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行为。一些协会、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广播组织权利的行使往往会涉及他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建议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影响他人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为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完)

分享到

平台认证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请准确描述您遇到的问题,内容不能为空

图片上传

  • 添加
    图片

温馨提示:

  • 1、(可选)最多上传5张图片,请上传与您咨询问题相关的图片,图片信息保密,仅您与律师登录后可见
  • 2、如上传时出现问题,请使用现代高级浏览器浏览(如chrome)进行上传,IE10以下请双击上传按钮进行上传
《免责声明》
立即提交
普法讲堂 更多>>
一文了解 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 预付式消费退卡时 赠送金额部分能否要求退还?
  • 代付款约定不等于债务转移 法院判两企业共同承担债务
  • 在支付宝网购咖啡净含量缩水 法院驳回顾客索赔请求
  • 以案说法:代付款约定不等于债务转移 法院判两企业共同承
  • 以案说法:线上培训服务存争议 登高而歌被判返还学员2000元
  • 以案说法:夸大变现渠道 “登高而歌”因虚假宣传被判退费
法律问答 更多>>
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这些变化很重要!
  • 销售过期食品发个声明就可以概不负责?
  • 可以按照悬赏广告索要报酬吗?
  • 律师解读:明星参演电影涉投资诈骗案,要负连带责任吗?
  • 公司性质变更 原股东可否债务免责?
  • 房子拆迁,已外嫁的妹妹有没有份?
  • 汽车被暴雨冲走丢失能获得全额赔偿吗?
专题策划 更多>>
  • 四中全会精神在基层-信网专题
  • 再添新名片 青岛上榜“年度营商环境创新城市”-信网专题
  • 九九重阳节 浓浓敬老情-信网专题
  • 打开海洋文旅新空间 青岛国际邮轮港区获支持 - 信网专题
  •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信网专题
  • 走在前、挑大梁·非凡“十四五”- 信网专题
  • 暖流入户在即 青岛保障市民温暖过冬-信网专题
  • 大哉孔子·和合共生——2025中国国际孔子文化节-信网专题
  • 海上生明月 在青岛共赏中秋美景-信网专题
关于信网 广告服务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4028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