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7年1月刘某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当日刘某出具了借条给我。2018年1月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我5万元,之后我多次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利息,刘某不予理睬。现我准备向法院起诉刘某还款,请问,刘某已支付给我的5万元应视为归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
答:刘某在借款期间支付给你的5万元,应先扣除利息,超出利息的部分视为归还借款本金。
借条上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借款人在还款时亦未注明是归还借款本金还是支付借款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对借贷双方的实体权益是有影响的,如先归还本金,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相对更少,如先支付利息,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则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按照该条规定及交易习惯, 借款合同中,还款时未约定先还借款本金还是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先充抵借款利息,再充抵主债务即借款本金。故刘某在2018年1月支付的5万元,应先充抵借款期间的利息24000元,余款26000元则视为归还借款本金,2018年1月之后的利息按借款本金74000元计算。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