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过生日时,闺蜜王某赠送张某一把负离子吹风机。使用两年后,张某洗过头发拿着吹风机吹头发,快要吹干时,电吹风在耳边“爆炸”了。吓得张某赶紧将电吹风扔到地上。但张某的手部仍然被烫伤。问:电吹风的赠与人王某是否应当对受赠人张某的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答: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否则即使赠与物存在瑕疵,赠与人也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一是赠与物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二是在赠与人故意隐瞒信息不告知赠与物存在瑕疵或者明确保证赠与物不存在瑕疵。如果赠与人不存在上述条件之一,均不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将负离子吹风机赠送给张某时,并未附义务,只是将吹风机作为生日礼物赠送张某;吹风机使用两年后出现故障导致张某受伤,之前一直正常使用,可以推知王某并不知道该吹风机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作为吹风机赠与人的王某,不符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因此不应当对张某的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