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老张夫妇只有一个女儿张某,2003年张某与邻村男子李某结婚。2018年12月,张某因病去世。由于老张夫妇膝下并无其他子女,且两位老人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生活很是艰辛。请 问:老张夫妇的女婿李某,是否对老张夫妇具有赡养义务?如果李某不对老张夫妇进行赡养,老张夫妇是否可以起诉?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由此可知,我国法律规定的赡养人范围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赡养人范围,即法律并未规定女婿应当对岳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儿媳、女婿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本条规定仅仅规定了女婿的协助义务,并不是赡养义务,而且履行协助义务的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义务养人与配有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则协助义务自动解除。因此,丧偶女婿对于岳父母并不负有赡养义务。
本案中,李某对老张夫妇并不负有赡养义务,老张夫妇的女儿张某已经因病去世,李某的协助义务亦因张某的去世而解除,因此老张夫妇不能要求李某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