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0)鲁0211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山海湾小区2期地下车库320车位,盗窃被害人于某放于车后备箱下的全新未开封的南极人童装,其中上衣T恤45件,裤子10件,经鉴定T恤单价30元一件,裤子单价30元一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650元。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海尔海湾小区5期2号楼1单元901室,使用被害人阚某放于门外暖气管道后的钥匙进入室内,盗窃海参17盒。
2019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山海湾小区二期8号楼3单元102室外,通过北侧窗户跳至屋内,盗窃玩具等物品一宗。
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山海湾小区9号楼1单元501室外,盗窃郝某放于501门口处的苹果一宗。
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山海湾小区9号楼1单元102户欲行盗窃,未盗得财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部分犯罪事实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认为其系主动到物业投案自首。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2019年10月29日9时43分许,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薛家岛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山海湾小区内抓到一名涉嫌盗窃的嫌疑人。民警赶到现场找到徐某,并将其传唤至薛家岛派出所接受讯问。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阙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在案扣押的南极人童装上衣T恤45件、裤子10件已发还给被害人于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有入户盗窃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徐某辩解其系自首的意见,经查,根据抓获经过及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徐某到小区物业称自己苹果丢了,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徐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阙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