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3刑初1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淼,女,1981年2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得假释;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得假释。该于2019年9月27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于同年9月29日交付执行。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2月28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冀天宝,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3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9月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淼、冀天宝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于2020年2月24日以青市北检量建调[2020]1号量刑建议调整书调整对被告人韩淼的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淼、冀天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淼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冀天宝在本市多次实施盗窃:
(一)被告人韩淼单独盗窃
1.2017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延吉路某商场二楼238-241店铺,窃取店内皮草大衣一件。
2.2017年12月3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敦化路59号某酒类直供商店,窃取店内茅台酒一瓶。
3.2018年3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敦化路19号某海参烟酒店,窃取店内香烟三条。
4.2018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嘉定路2号乙某1532烟酒店,窃取店内茅台酒三瓶。
5.2018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杭州路85号某烟酒行,窃取店内香烟两条。
6.2018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嘉禾路49号乙某海参店,窃取店内海参一盒。
7.2018年6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敦化路19号某海参烟酒店,窃取店内香烟一条。
8.2018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重庆南路116号某商场,窃取店内五粮液白酒一箱。
9.2018年8月7日8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清江路160-15号某海参店,窃取店内海参两盒、烟灰缸一个。
10.2018年8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内蒙古路35号丙某大药房,窃取店内阿胶一盒。
11.2018年8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南区中山路196号某大药房,窃取店内阿胶两盒。
12.2018年9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杭州路5-13号某大药房,窃取店内阿胶一盒。
13.2018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鞍山路31号青岛某国际葡萄酒仓,窃取店内茅台酒四瓶。
14.2018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9号某超市,窃取店内茅台酒一瓶。
15.2018年10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辽阳西路某超市,窃取店内茅台酒一瓶。
16.2018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北仲一路某超市,窃取店内花生油一桶。
17.2018年1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开发区井冈山路380号某大药房,窃取店内阿胶一盒。
18.2018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杭州路X号,窃取店内香烟十余条。
19.2018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台东某商场,窃取店内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833元)。
20.2019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嘉定路5号某烟酒店,窃取店内琅琊台白酒四瓶。
21.2019年2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韩淼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海岸路22号某超市,窃取店内香烟四条。
(二)被告人韩淼、冀天宝共同盗窃
1.2019年2月1日7时许,被告人韩淼、冀天宝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鞍山一路117号某商场超市,窃取店内花生油一桶、天之蓝白酒四瓶、琅琊台原浆酒两箱。
2.2019年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韩淼、冀天宝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重庆南路78号某超市,窃取店内香烟五条。
3.2019年2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韩淼、冀天宝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错埠岭三路26号某超市,窃取店内花生油三桶。
4.2019年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韩淼、冀天宝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利津路20-10号某超市,窃取店内花生油三桶。
5.2019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韩淼、冀天宝预谋盗窃后至本市市北区鞍山一路117号某商场超市,窃取店内花生油六桶。
后被告人韩淼、冀天宝被抓获到案,赃物已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因其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冀天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淼、冀天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二被告人户籍信息及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韩淼前科判决未执行情况证明、案发现场示意图、被盗商家价格证明及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蒋某、连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韩淼、冀天宝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均能够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冀天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均应予惩处。二被告人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韩淼且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又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判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冀天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韩淼向被盗单位青岛市市北区台东某商厦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4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厉建军
人民陪审员 赵景溪
人民陪审员 汪 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