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0)鲁0211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枣强县,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址及户籍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2016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溜门进入XX室,盗窃白某某放在客厅的外星人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包一个、小米平板电脑一台、钱包一个,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的小米平板电脑销赃至XX号张某某处,获利400元。2019年11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的外星人电脑销赃至XX号张某某处,获利3000元,该花费1100元购买二手手机一部,剩余1900元。经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米平板电脑的价值人民币600元,被盗外星人笔记本电脑的价值人民币916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11月8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江路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宝爽向被害人退赔所盗窃的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超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