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20-02-28
青岛海事法院 (2019)鲁72民特315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72民特315号
申请人:王秀玲,女,汉族,1979年4月1日生,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秀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秀玲称,申请人王秀玲与被申请人高旗系夫妻关系。2019年11月8日,高旗在海上作业期间随船落水失踪,故请求法院宣告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高旗,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建平县,系申请人王秀玲的丈夫。2019年11月8日,高旗在随“辽大中渔15219”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期间随船落水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证明证实高旗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王秀玲申请宣告高旗死亡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发出寻找高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高旗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高旗在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渔港监督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证明证实高旗已无生还可能,且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高旗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高旗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波
审判员 马卫东
审判员 李俊锋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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