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秀红、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2-2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民终790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秀红,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京,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红,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文丽,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系陈丽红之女。
上诉人谭秀红因与被上诉人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谭秀红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利息60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因上诉人曾帮助被上诉人落户,故借款时双方约定不论时间长短利息总额案2分计算,并在借条中写明利息2份即6000元。原审认定月息2%不当。二、上诉人借款是约定利息总额2分并在借条载明,原审依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认定月息2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三、借条约定利息2分,并未约定月息2分,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主张应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陈丽红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丽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谭秀红付清借款300000元及自2018年8月7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谭秀红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谭秀红系陈丽红所在村村书记。2018年8月7日,谭秀红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丽红借款300000元,当日,陈丽红向谭秀红转账交付人民币300000元,谭秀红为陈丽红出具凭证一份,主要内容:“今借到陈丽红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借款人:谭秀红利息2分2018年7号”。陈丽红曾于2018年12月11日向谭秀红主张借款,谭秀红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谭秀红认可欠陈丽红借款3000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陈丽红要求谭秀红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有关案涉借款的利息双方如何约定?
谭秀红出具借条写明:“利息2分”,陈丽红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系月息2分,谭秀红辩称借款利息2分,不论时间长短,利息金额为6000元。按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若利息金额总数为6000元,应在借条上予以注明,陈丽红主张利息2分系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更符合常理,故,案涉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年利率24%)具有高度可能性,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案涉借款凭证未约定还款期限,陈丽红于2018年12月11日向谭秀红主张还款,借款到期日应为2018年12月11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陈丽红主张谭秀红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率24%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谭秀红支付陈丽红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谭秀红支付陈丽红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谭秀红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借款利息,即如何理解“利息2分”。对此,本院认为,“分”在借贷关系中的意义为“利率”,即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资金额的比率。《新华字典》对于作为利率的“分”的解释是,“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据此,涉案借条载明“利息2分”,一审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认定利息为月2%符合常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对“利息2分”的通常理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谭秀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宿 敏
审判员 谷林平
审判员 汪青松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若璇
姜青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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