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高培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2-1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11369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11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柳铭,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燕,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培庆,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太光,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高培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改变涉案平塘用途未经过上诉人同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平塘承包合同》内容并未变更,不存在口头变更协议的情形。被上诉人改变土地用途在该片土地上建筑厂房用于出租,堆放大量机械和砂石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灌溉设施破坏,将平塘填平用于堆放机械、砂石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被上诉人高培庆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0年1月30日签订的《平塘承包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将平塘恢复原状或者承担恢复费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平塘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乙方:高培庆;一、为发展水面养殖,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将平塘承包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二、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将本村村后平塘承包给乙方,用于水面养殖(可耕地除外)。三、平塘承包费为每年500元,承包期限为40年,2010年1月31日起至2050年1月31日止,承包费计贰万元整,一次性付清。四、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破坏甲方灌溉设施,不得干扰灌溉用水,现有附着物归甲方所有。平塘边可耕地另行协商处理。五、乙方在合同期内应维护平塘原样,不得开采、填埋,要设立“水深危险,严禁游泳”等字样,发生一切意外事件由乙方负责。六、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和统一规划,乙方需无条件服从,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归甲方所有,承包费视年限退还。七、双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循合同条款,均不得中途撤约,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对守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甲方盖章;乙方签字。2010年1月30日”。
案外人庄某自1998年至2008年期间担任柳家屯村村主任,2008年至2014年,担任柳家屯村党支部书记。案外人李某原系柳家屯村党支部委员,任职时间:1992年至2013年。2011年6月,因案涉平塘经常有老人、小孩出入、洗澡等,庄某、李某与被告达成口头约定,将案涉平塘填平,排除安全隐患,2013年被告将案涉平塘填平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平塘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后双方协商一致将案涉平塘填平,系对《平塘承包协议》用途的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改变土地用途是否经过原告同意?
双方虽没有书面协议,但从证人庄某、李某的证言内容反映,双方存在口头变更协议,证人庄某、李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行为对合同相对人具有公信力、约束力,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案涉承包合同变更后,被告持续占有、使用案涉标的物已达6年之久,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异议,变更后的合同已实际履行,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存在口头变更协议、被告改变土地用途经过原告同意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案涉合同的变更,不属于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或承担恢复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案涉土地的利用现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审法院认为,土地性质和规划事宜,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解决。原审据此判决:驳回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经审理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中共望城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一份(望发【2019】101号),庄某、李某谈话笔录各一份。上述证据证明了被上诉人高培庆未经批准,擅自填平了承包平塘的水面用于企业经营,庄某作为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对此事知情但未予制止,致使村民失去灌溉水源,造成不良影响。庄某由此受到中共望城街道工作委员会严重警告处分。
原审认定其他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平塘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看,被上诉人高培庆擅自填平了承包平塘的水面用于企业经营,违反了合同约定。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解除双方于2010年1月30日签订的《平塘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判令高培庆将平塘恢复原状或者承担恢复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平塘原状现难以探究,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
二、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高培庆2010年1月30日签订的《平塘承包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三、驳回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元、高培庆负担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后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元、高培庆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艳华
审判员  于瑞军
审判员  尤志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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