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定 的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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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照片、视频。 |
合同期限 |
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选聘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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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服务费+电梯费:2.2+0.4/月.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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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情况 |
房屋面积93.99平方米,欠费自2016年7月至今。原告主张牟元缴纳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的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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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理 由 |
原告与开发商、牟元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牟元应按约定缴纳物业费,现原告要求牟元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虽然牟元主张原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但尚未达到拒交物业费的程度。由于原告服务存在相应问题,其逾期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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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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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文 |
一、 牟元支付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分公司物业服务费8065.2元。 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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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责任 |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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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牟元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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