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18817号
原告:青岛中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徐奎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华尔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元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曦,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中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尔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勇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中筑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因逾期交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738.75元(暂计算至2019年l0月31日,全部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与被告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黄岛区开拓路391号4层401户,购房金额为1449250元,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合同第十一条规定,被告应于2018年11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第十二条规定,被告如未在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违约金自约定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青岛华尔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商铺价格6200元/平方米远远低于市场交易价,不符合正常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没有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8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391号青岛华尔兹广场4层401户,房屋总价款为1449250元。同时,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定于2018年11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第十二条约定,若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原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违约金自约定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后双方又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合同第十一条补充为:被告如在合同约定期限前未能交付房屋,原告同意给予被告60天的延长期,如在延长期限届满时,被告仍未交付房屋,被告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房款,被告未交付房屋。
对于被告主张的合同约定的商铺价格6200元/平方米远远低于市场交易价,原告表示该价格是青岛市黄岛区国土和资源管理局备案的交易价格。对于该房屋的备案价格,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
对于被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原告未予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签定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双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了货物名称和数量,可以认定该合同为买卖合同。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商铺价格是否为备案价格,被告作为商铺的销售方应当提交备案价格的证据而未提交,对被告主张合同中约定的商铺价格6200元/平方米远远低于市场交易价,不符合正常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主张该合同为借款担保,因原告未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后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应按约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至今未予交付,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可以合同约定的原告已付房价款日万分之零点五即每日724.625元(1449250×0.0005=724.625)为标准,自被告逾期交房的次日即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交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华尔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中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被告将青岛市黄岛区开拓路391号青岛华尔兹广场4层401户交付原告之日止,按每日724.625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焕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卢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