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原告:王付亮,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籍山东省沂水县夏蔚镇杨家峪村277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北关村283号。身份证号码:371323198703187214。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广、亓凯,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被告 |
被告:牟忠昊,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南泉镇王家辛庄村240号。身份证号码:370282199503185650。 被告:孙仁真,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南泉镇王家辛庄村50号。身份证号码:370282198711245617。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28号1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1776707Q。 负责人:赵传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山,该公司职工。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立案日期 |
2020年1月17日 |
|
|
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是否公开审理 |
是 |
|
|
原告 起诉意见 |
诉讼请求 |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65277.96元,要求被告赔偿165000元,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先行赔偿。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
||
|
事实和理由 |
2019年8月7日22时许,牟忠昊驾驶鲁B3P7U8号车辆,沿青岛市即墨区城七路由北向南直行行驶至即青桥南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载张淑婷顺行在前直行的王付亮相撞,造成两车损、王付亮、张淑婷受伤、张淑婷手机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牟忠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付亮、张淑婷无事故责任 。 |
|||
|
被告 答辩意见 |
被告牟忠昊、孙仁真辩称,牟忠昊驾驶鲁B3P7U8号车辆的车主是孙仁真,该车辆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交强险一份,投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一份,事发时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给付原告款3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辩称,牟忠昊驾驶鲁B3P7U8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交强险一份,投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一份,事发时在保险有效期内,事发时在保险有效期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险保额范围内按照交警部门认定的牟忠昊事故责任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医疗费中自费药、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我公司不予承担。事故发生后,我公司未给付款。本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请法院依法对于交强险予以合理保留。 |
|||
|
认 定 的 事 实 |
经审理查明, 2019年8月7日22时许,牟忠昊驾驶鲁B3P7U8号车辆,沿青岛市即墨区城七路由北向南直行行驶至即青桥南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载张淑婷顺行在前时直行的王付亮相撞,造成两车损、王付亮、张淑婷受伤、张淑婷手机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牟忠昊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付亮、张淑婷无事故责任 。 事发后,原告被送到青岛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22天,原告伤情诊断为:耳廓损伤、面部擦伤、鼻损伤、上肢损伤、下肢损伤、腕和手损伤、腰背部损伤等,医院医嘱:休息半个月、复查,在此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20938.84元(其中自费部分为3815.24元)。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耳廓损伤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限为15-30天,缴纳鉴定费2080元。原告住院及休养期间,由其家人护理。 另查,原告自2017年12月起一直租住在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西北关村,在即墨区务工经商,该村庄属于失地村庄,位于即墨区城区中心。原告母亲郝青爱系1955年8月15日出生,共有2个子女,郝青爱是二级智力残疾人。 再查,被告牟忠昊驾驶鲁B3P7U8号车辆的车主是孙仁真,该车辆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交强险一份,投保额10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一份,事发时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牟忠昊给付原告款3000元。 |
|||
|
裁 判 理 由 |
原告与被告牟忠昊驾驶的机动车车辆,于2019年8月7日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牟忠昊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经公安部门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牟忠昊驾驶的车辆事发时已向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并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各一份,对于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余款,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额范围内按照牟忠昊事故责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本案对于交强险限额予以合理分配。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系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其鉴定结论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系外地来青务工经商人员,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应当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母亲系二级残疾人员,原告主张其母亲郝青爱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伤情、医院医嘱及鉴定结论,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住院时间为22天,护理时间为22天,误工时间为30天;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按照100元/天计算;原告是外地来青务工经商人员,本院依法认定原告误工费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817元/年计算;原告多次就诊,花费较大,本院依法认定交通费为800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伤残十级,本院依法认定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原告主张车辆损失,未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2093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100元×22天)、护理费2200元(100元×22天)、误工费4176.74元(50817元÷365天×30天)、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127946元【101634元(50817元×20年×10%)+被扶养人郝青爱生活费26312元(32890元×16年×10%÷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080元,共计161341.58元。 上述数额中医疗费用23138.84元(医疗费20938.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范围,依法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4000元(交强险余额另外伤者处理,原告自费药先行赔偿),余款19138.84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其他经济损失138202.74元(护理费2200元+误工费4176.74元+残疾赔偿金127946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鉴定费2080元),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范围,依法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105000元(交强险余额另外伤者处理),余款33202.74元,由被告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综上,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161341.58元(4000元+19138.84元+105000元+33202.74元)。其他被告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牟忠昊垫付款3000元,由原告依法予以返还。 |
|||
|
裁判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
|||
|
裁判主文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1341.58元。其中,支付给原告款158341.58元,并直接支付到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人名称:王付亮;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即墨蓝村支行;账户:6228480240389343619);支付给被告牟忠昊款3000元,并直接支付到牟忠昊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人名称:牟忠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即墨支行;账户:622848024600746436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迟延履行责任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诉讼费用 |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760元,由原告负担4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将1760元款直接支付给原告提交的银行账户(同判决主文第一项)。 |
|||
|
上诉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
审 判 员 于宗学
二0二0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晨 |
|||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