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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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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周忠伟,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曹县。1999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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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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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周忠伟携带钢锥、扳手等作案工具,通过撬窗、破坏屋顶等方式,在青岛市多次实施盗窃。 2018年4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周忠伟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鞍山路公交车站旁边王某经营的茶饮店,盗窃店内人民币400余元。随后,被告人周忠伟又到邻近的王某1经营的茶饮店,盗窃店内人民币500余元和1部苹果牌6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18年5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周忠伟到青岛市市北区嘉善路于某经营的超市,盗窃店内1条硬中华香烟、5条软玉溪香烟、16条硬盒煊赫门香烟、3条老泰山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253元)和人民币70余元。 2018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忠伟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陈某经营的生鲜超市,盗窃店内6盒硬中华香烟、10条老泰山香烟、5条软玉溪香烟、5条硬盒芙蓉王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4244元)和人民币700余元。 2019年3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忠伟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阜康社区居委会旁朱某经营的超市,盗窃店内10条软中华香烟、15条软泰山香烟、2条玉溪香烟、3条老泰山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317元)和人民币4000余元。 2019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忠伟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张某经营的造型店,盗窃该店内台式电脑主机1台。 2019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忠伟到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仪某经营的眼镜店,盗窃该店内2条玉溪香烟、5条黄鹤楼香烟、2条老泰山香烟、3条泰山心悦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031元)。 2019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忠伟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刘某经营的糕点商铺,盗窃该店内人民币200余元。随后,周忠伟又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骨里香公司经营的食品店,盗窃店内人民币2000余元。 2019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忠伟到青岛市市北区宁安路杨某经营的百货店,盗窃店内1部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50元)和人民币2200元钱。后周忠伟被查获到案,IPAD平板电脑被缴获并发还给杨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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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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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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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周忠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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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忠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忠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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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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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一、被告人周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忠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九千二百一十五元,发还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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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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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稳 书 记 员 张 冠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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