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娜娜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17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03刑初141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3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郑娜娜,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指控事实

2019年9月21日7时15分许,被告人郑娜娜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号牌小型轿车,途经青岛市市北区市场二路、东西快速路、山东路、江西路、延安三路、镇宁高架桥大转盘,沿桑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桑梓路与东光路路口处,被市北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郑娜娜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mg/100ml。后被告人郑娜娜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郑娜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娜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郑娜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娜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稳

书 记 员 张 冠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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