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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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张大十,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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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11月17日23时40分,被告人张大十醉酒后驾驶鲁UXXXXX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重庆南路南向北行驶至重庆南路、开平路路口处与李某驾驶的鲁B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鲁BXXXXX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客陶某、胡某受伤,后被告人张大十驾车逃逸。同日23时55分,被告人张大十逃逸行驶至青岛市洛阳路、洛阳支路路口处时,又与刘某驾驶的鲁B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被告人张大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了两车车主、两名乘客的经济损失。经检测,被告人张大十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后被告人张大十被电话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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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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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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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张大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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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大十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大十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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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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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张大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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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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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稳 书 记 员 张 冠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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