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绪贤、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1-10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2民终50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绪贤,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健,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尹又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南春,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李绪贤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5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绪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健、被上诉人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南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绪贤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李绪贤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经营困难的证据并不充分,其裁员不具有合法性。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且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经营困难。
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
李绪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支付李绪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400元;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李绪贤系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起,开始停工停产,2015年7月起开始给公司职工放假并发放基本工资。2017年9月13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依据(2017)鲁0285执2242号对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进行查封,2018年7月2日依据(2018)鲁0285执恢235号对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查封设备进行拍卖。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与李绪贤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李绪贤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再未到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上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李绪贤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支付李绪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400元,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9]第42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绪贤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系因生产经营困难与李绪贤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企业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李绪贤要求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李绪贤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绪贤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中,李绪贤上诉主张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经营困难的证据不足,但李绪贤认可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起已开始停工停产,后公司被法院查封,机器设备被查封拍卖,公司已经无法进行生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定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困难,故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李绪贤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李绪贤主张青岛二和纤维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其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绪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绪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明明
审判员  孙 琦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迪
书记员    王冉冉
书记员    肖若男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