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31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82刑初120号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82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男,1959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22219590308235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青岛市即墨区田横镇催诏村119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即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于2019年10月13日19时2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被查获,被告人王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王于2019年12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 00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红

二0二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 鹏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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