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0)鲁0211刑初10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焦志伟、戚志豪,山东柱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戚志豪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薛某某的母亲郭某芳向薛某某索要存放在薛某某处的七万元,因薛某某将七万元钱用于网络赌博全部输掉,便产生了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的金首饰抵押换钱用于赌博的想法。
1、2019年3月22日晚,被告人薛某某趁在黄岛区某某店上班之际,利用职务便利将柜台内的四个金手镯拿至黄岛区吉韩商厦一楼某某珠宝处以抵押的方式换得人民币40000元。后薛某某将所得用于网络赌博并全部输光。
2、因钱财在赌博中全部挥霍,2019年3月22日晚,薛某某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店内四个金手镯拿至黄岛区“某某某金银首饰回收行”再次抵押换得人民币40000元,其中30000元用于网络赌博输光,因转账限额,剩余的10000元转至自己的平安银行卡内被冻结。
3、2019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薛某某趁上早班之际,又将店内的两个金手镯、两条金项链、一个金锁拿至黄岛区“某某某利金银首饰回收”店抵押换得人民币39000元。后薛某某将所得继续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因担心赌资不够,2019年3月23日上午,薛某某又将黄岛区店内的18K金项链、18K金戒指、黄金手链等20件余件金首饰带至黄岛区“某某某利金银首饰回收”店抵押换得人民币53000元。后薛某某将上述所得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掉。
案发后,薛某某家人帮其将首饰赎回并全部送回被害单位。青岛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提供的进货成本显示,该涉案的33件金首饰成本价格共计人民币206060.7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案发后已退赔,并获得受害人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丢失货品明细、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件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薛某某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薛某某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4、被告人薛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薛某某取得被害人单位的谅解。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其母亲郭某芳的带领下到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江路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薛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薛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其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薛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薛某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