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840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8年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9月28日7时左右,在青岛市黄岛区星河城二期西侧大卢家滩集上,被告人王某与陈某因摊位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后王某用拳头打了陈某左眼部一拳,导致陈某左眼部损伤致左侧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2019年10月21日经法医鉴定陈某左眼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11月6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隐珠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表示谅解。
经本院委托,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被告人王某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