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4刑初157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胡孝龙,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2016年3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孝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杜钧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 杰
书 记 员 孙 涛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4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胡孝龙至城阳区棘洪滩街道碧桂园小区东侧,向孙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1克,折抵该所欠孙某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胡孝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胡孝龙的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胡孝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胡孝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孝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孝龙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