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镜伊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21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03刑初130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03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镜伊(曾用名陈某汝),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2XXX5122,汉族,中专文化,青岛市某医院护士,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广饶路47号乙,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18号505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陈镜伊与王某、李某涵、孙某廷在青岛市市北区桑梓路逛街,因王超腿部有伤不能走路,由被告人陈镜伊与孙某廷轮流背着王某,当走到青岛市市北区桑梓路芙蓉路路口时由孙某廷背着王某,被告人陈镜伊拿着王某黑色单肩包,趁其他人不注意,将王某放在包内的玫瑰金色iphone8手机(价值人民币3 825元)盗走。后被告人陈镜伊自动投案。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陈镜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镜伊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镜伊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预交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盗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的情节,在量刑中已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镜伊犯盗窃罪,判处有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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