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4刑初(速)16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广海,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住青岛市城阳区。2019年12月24日因无证驾驶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广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于 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柳忠晓
书 记 员 姜博文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311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2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赵广海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Dxxxxx号小客车沿城阳区白沙湾幼儿园门前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幼儿园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167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赵广海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赵广海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
被告人
的意见
被告人赵广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广海于2019年9月27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至2019年10月12日止。同年10月29日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广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伟因同一违法事实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被刑事拘留,故行政拘留羁押日期,应予折抵。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