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1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0)鲁0211刑初137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20)鲁0211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尤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指控事实

2019年3月 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酒后驾驶鲁U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S398西草夼村东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尤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53 mg/100m1,后对其抽取血样备检。后经检测,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 mg/100m1,属醉酒状态。

2019年10月18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尤某某酒后驾驶鲁Uxxxx小型轿车在王台镇薛家庄公交站路段与韩某某驾驶的鲁Bxxxx棕色福特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对尤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72 mg/100m1,后对其抽取血样备检。后经检测,尤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1,属醉酒状态。经认定,尤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后,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尤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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