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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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尤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初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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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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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
指控事实 |
2019年3月 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酒后驾驶鲁U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S398西草夼村东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尤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53 mg/100m1,后对其抽取血样备检。后经检测,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 mg/100m1,属醉酒状态。 2019年10月18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尤某某酒后驾驶鲁Uxxxx小型轿车在王台镇薛家庄公交站路段与韩某某驾驶的鲁Bxxxx棕色福特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对尤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72 mg/100m1,后对其抽取血样备检。后经检测,尤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1,属醉酒状态。经认定,尤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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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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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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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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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暂扣驾驶证后,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尤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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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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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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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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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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