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20)鲁0211刑初3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1,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2006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7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3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得假释。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1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已判决)、冯某某(已判决)、毛某某、李某2在青岛市黄岛区XX酒店后院夜都音乐餐厅唱歌,后李某某因陪唱费用问題与周某1、于某1发生争执,李某某遂将包厢内的电视机等砸坏。李某某等人下楼要走,于某1怕李某某等人逃走遂将大门锁上,毛某某便上前推搡撕扯于某1,二人发生撕扯,后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冯某某上前对于某1拳打脚踢,周某1上前阻止时也被该三人殴打。被告人段某某驾车离开,后驾车返回KTV看到有警车,段某某遂驾车跟到派出所,后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mg/100ml。经法医鉴定,于某1、周某1、毛某某、李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经鉴定,被砸坏的电视机屏幕价值人民币178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9月18日,五莲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将被列为网上逃犯的被告人段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段某某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段某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