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1刑初80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70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王某之前共同租住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崔某租住三楼西户301,王某租住三楼东户305。2019年11月中下旬,崔某因房租到期又搬到山东省青岛市居住。2019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酒后窜至岔河村海纳门诊旁边三层居民楼三楼,见东户305室没有上锁,遂推开房门,盗窃租户王某防于床上的魅族手机一部,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2019年1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崔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一宗,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盗窃的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魅族手机被扣押的情况;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旭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4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沁
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