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1-1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1767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176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2月2日20时26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南山花园南门处,被告人夏某某酒后与申某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被告人夏某某用菜刀将申某多处砍伤,申某挣脱离开后夏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申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后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申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夏某某赔偿申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8月30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黄岛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某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夏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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