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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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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路其功,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大专文化,青岛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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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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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10月25日10时35分许,被告人路其功醉酒后驾驶鲁B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镇宁高架桥由东向西方向辅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路其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路其功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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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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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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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路其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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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其功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路其功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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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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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路其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2 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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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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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宋正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聪聪 书 记 员 李应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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