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吕雅菲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27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12351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2民初12351号

原告

原告:李霞,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杨雪,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受害人吕鸿鑫之妻子)。

原告:吕雅菲,女,201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受害人吕鸿鑫之女儿)。

法定代理人:杨雪,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吕雅菲之母亲)。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瑞、徐红岩,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杨永辉,男,1998年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代理人:王庆军,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48082Y。

负责人:孔大勇,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英,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立案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原告

起诉意见

诉讼请求

1、医疗费12878.51元(受害人吕鸿鑫11716.51元、杨雪1162元);2、死亡赔偿金50817元/年×20年=1016340元;3、丧葬费34395.5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164450元 (32890元/年×10年÷2);5、误工费9782.7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91.09元/天×30天、杨雪误工费150天/元×27天);6、交通费5000元;7、精神抚慰金10000元;按事故责任比例主张912928.1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霞等诉称,2019年9月12日12时20分,被告杨永辉驾驶鲁LYX212号车辆沿孙唐庄至唐李屯村南北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抬头村至曲家屯东西向道路交叉路口直行时,遇吕鸿鑫驾驶的鲁BS5B89号汽车载杨雪、张顺沿抬头村至曲家屯东西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直行时与被告车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杨雪、张顺受伤,吕鸿鑫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永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鸿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杨雪及张顺不负事故责任。三原告是吕鸿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未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此致,望判如所请。

被告

答辩意见

被告杨永辉辩称,认可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依法处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我方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残疾赔偿金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另外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第三者商业险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我方首先需要杨永辉确认涉案车辆是否通过年审,没有通过的话我们是免责的。

 

2019年9月12日12时20分许,杨永辉驾驶鲁LYX212号车辆沿即墨区大信镇孙唐庄至唐李屯村南北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抬头村至曲家屯东西向道路交叉路口直行时,遇吕鸿鑫驾驶鲁BS5B89号车辆载杨雪、张顺沿抬头村至曲家屯东西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直行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杨雪、张顺受伤,吕鸿鑫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永辉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系事故严重过错。吕鸿鑫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之规定,系事故一般过错。杨永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鸿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雪、张顺不负事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原告具状来院。

受害人吕鸿鑫在医院抢救支出医疗费6616.51元;原告杨雪在即墨区中医医院门诊治疗三次,支出医疗费1162元。

受害人吕鸿鑫系个体工商户(莱阳市穴坊镇鸿新海鲜水产店)业主,死亡后在青岛市即墨区殡仪馆火化,于1987年12月7日出生。

受害人吕鸿鑫与原告杨雪生育一女吕雅菲,2011年6月25日出生。

原告未能提交交通费单据,主张交通费5000元,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

肇事鲁LYX212号车辆,事故发生期间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

该次道路交通事故已经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进行确认,杨永辉负事故主要责任,吕鸿鑫负事故次要责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对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本案责任的划分,以杨永辉承担70%、吕鸿鑫承担30%的责任为宜。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实际支出为准;误工费标准计算过高、时间过长,本院予以纠正;交通费过高,因异地发生交通事故本院酌情认定2000元;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损失经核定为:1、医疗费7778.51元(6616.51元+1162元);2、死亡赔偿金50817元/年×20年=1016340元;3、丧葬费34395.5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164450元 (32890元/年×10年÷2);5、误工费2472.08元 (处理丧葬事宜人员95.08元/天×7天×3人+杨雪95.08元/天×5天);6、交通费2000元;7、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237436.0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7778.51元,余款1119657.58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783760.31元(1119657.58元×70%)。综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共应赔偿原告901538.82元(117778.51元+783760.31元)。由于被告杨永辉承担的赔偿责任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霞、杨雪、吕雅菲经济损失901538.82元。

二、驳回原告李霞、杨雪、吕雅菲的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6465元,由原告李霞、杨雪、吕雅菲叶承担81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承担6384元。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  判  员   王平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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